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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做好我院2011年度上海市“优秀毕业生”评选申报工作的通知

发布时间:2020-09-07 0:00:00浏览次数:19

  各系、二级学院:
根据《上海市教委委员会关于做好2011年度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通知》(沪教委学【2011】32号)要求,为表彰德、智、体全面发展的优秀毕业生,我院今年将继续开展市级“优秀毕业生”的评选申报工作, 请各系、二级学院学院根据2011届毕业生在校期间德、智、体等诸方面的综合表现,做好评选推荐工作。现就我院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 
  一、评选范围及比例 
  (一)评选范围:我院2011届全日制应届毕业生; 
  (二)评选比例:不超过2011届全日制毕业生总数的3%; 
  二、评选条件 
  (一)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,坚持科学发展观,在政治上、思想上和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; 
  (二)热爱集体,关心同学,积极参加学院及系、二级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;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;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,热心各种公益活动,积极参加社会实践;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;个人综合素质评分85分以上; 
  (三)学习认真刻苦,理论基础扎实,技能水平突出,获得过校内或校外奖学金; 
  (四)在校期间获得院级(含院级)以上“三好学生”、“优秀学生干部”、“优秀团员”、“优秀团干部”等荣誉称号; 
  (五)具有正确的就业观与择业观。对响应国家号召,自愿到边远地区和艰苦行业就业及自主创业的毕业生,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选。 
  三、评选办法及审批程序
秉承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择优”的原则,按照“三级审核、两级公示”的评选审批程序,做好市级“优秀毕业生”的评选推荐工作。 
  (一)各系、二级学院根据“优秀毕业生”的评选条件,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,按照公开、公正的原则,在规定的比例范围内确定初选人员; 
  (二)各系、二级学院将初选名单在系、二级学院范围内予以公示,公示时间为3天,广泛听取意见,接受监督。对不按规定程序评选、弄虚作假的,取消评选名额,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; 
  (三)“优秀毕业生”初选人员应填写《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》(一式两份),样式见附件1(纸型A4,正反面打印,不得变动原表格式),并附历年成绩表原件(由系、二级学院教务出具,盖章有效); 
  (四)各系、二级学院请于2011年5月15日前,将《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》(附历年成绩表原件)、《2011年度XXX系(学院)上海市优秀毕业生(初选)人员名单》(见附件2,需同时报送电子版)、《评选工作报告》(附系、二级学院公示,盖章)一并报学院学工部进行二次审核,经学校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,报主管院长批准,形成正式文件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。
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批准的“优秀毕业生”,授予“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称号,颁发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“优秀毕业生”证书。
对毕业离校前考试成绩有一门不及格、结业,以及触犯法律和校纪校规的“优秀毕业生”,系、二级学院须及时将情况反馈学工部,并收回其“优秀毕业生”证书,由学院最终退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,取消其“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”称号。 
  联系人:谌明举 王桃珍 联系电话:57131725 内线1670 
  电子邮箱:20100012@stiei.edu.cn 
  附件1: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登记表 
  附件2:
2011年度XXX系(学院)上海市优秀毕业生(初选)人员名单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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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.4.15","creator":{"id":218,"name":"许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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